细则出台前,购房契税怎么缴?
导读:
家庭唯一住房怎么认定?省里的细则出台后,市民现阶段多预缴的契税税款应如何处理?昨天,市地税局明确全市住宅契税执行口径后,许多购房者十分关注。为此,该局相关负责人针对市民在买房缴纳契税时碰到的一些疑难问题,给予了详细解读。
问题一:契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市目前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2010]9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未出台前,我市自2010年10月1日起,暂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暂按3%税率预征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暂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在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多退少补。
问题二: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在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未出台前,我市家庭唯一住房范围暂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唯一住房。
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前,对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进行判断。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对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三:新政策中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如何理解?
凡是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已经办理了房屋买卖契约(合同)鉴证或登记的,仍按照原税率缴纳契税。在2010年10月1日(含)之后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的,一律按照新政策执行。
问题四:对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办理鉴证、登记的住宅如何处理?
对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在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未出台前,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手续;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地区,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契税所办理备案手续。待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按照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五:在省具体政策出台后,如有多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在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如购房者多预缴税款,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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