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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将探望事宜一并确定,避免后续发生矛盾
    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6月21日共同生育女儿,2015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冷战。2021年11月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继续分居,没有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办案思路: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林某女与被告林某男于2010年因工作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6月21日共同生育女儿,2015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21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10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一直分居,故委托我方律师办理离婚事宜。双方争执焦点主要在孩子方面,原告认为两个孩子年龄尚小,学习生活全部是自己负责照顾,且自身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由原告继续抚养能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被告以自己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为由不同意原告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最终,经征询两个孩子意见,女儿表示希望跟随原告林某女生活,儿子表示希望跟随被告林某男生活。法院对此予以尊重并采纳,并就探望日期予以确定,避免后续因探视时间而招致不必要的矛盾,如若一方不配合进行,则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结果:一、准许原告林某女与被告林某男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由原告林某女抚养,儿子由被告林某男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可于每月第二个周日上午探望对方所抚养的孩子,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应当互相予以协助。
    重庆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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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XX温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0581民初7949号原告:王XX,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吉县。法定代理人:张XX,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吉县,系王XX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成吉,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XX,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常熟市XX-202、三楼301-302。负责人:杨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该公司员工。第三人:紫金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XX。负责人:李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系该公司苏州分公司职员。原告王XX与被告温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XX公司的起诉,追加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追加紫金XX公司(以下简称紫金XX)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律师、被告温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紫金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839557.59元(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方式见损失清单),判令被告一向第三人支付130405.86元;被告二对以上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8日15时17分许,原告驾驶备案牌×××二轮电动车在常熟市碧溪镇浦江XX由北向南行使至赵XX与浦江XX时,与在赵XX由西向东行使的被告一所驾苏X×××××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一负次要责任。后原告经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构成四级残疾、七级残疾。被告一的车牌号为苏X×××××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另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二理应对被告一所造成的原告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尽管原告一再与两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依旧无法达成一致。被告温XX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求过高。事故后我司在交强险内垫付10000元医疗费,又在交强险伤残项下垫付了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垫付了153133.75元(发票金额是497250.22元,扣除非医保49725.22元,按照责任比例35%计算,)以及垫付了78050元(发票金额247787.4元,扣除非医保24787.4元,按照责任比例35%计算),以上这两笔商业险内的支付已经签署预赔协议书(原告方同意扣除非医保),在本次诉讼中这些医疗费应该正常扣减非医保。理赔该预赔协议书不涉及原告起诉书附件赔偿清单中的第三次医疗费。诉讼费和鉴定费不承担。第三人紫金XX提交书面意见诉称,一、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后,经原告家属申请,我司为其垫付医药费130405.86元;二、该款为垫付款,处理事故中应当优先返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15时17分许,王XX驾驶备案牌×××二轮电动车在浦江XX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路口时,与在赵XX由西向东行驶的温XX所驾苏X×××××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王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温XX负次要责任。苏X×××××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温XX,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处理过程中,温XX垫付了2万元,紫金XX垫付了130405.86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万元,在交强险伤残项下垫付11万元。2020年10月21日王XX、张XX与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费用预赔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经保险公司核算,三方一致同意在本次事故中由保险公司为伤者王XX预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8050元(医疗费247787.4元扣除10%非医保后按照35%的赔偿责任系数计算得出),温XX于2020年11月3日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另外一笔金额为497250.22元的医疗费,保险公司称以相同的计算方式扣除1万元交强险垫付款后支付原告153133.75元,但未能提交预赔协议书。保险公司总计已支付原告351183.75元,庭审中原告对收到保险公司351183.75元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另已赔付原告电瓶车损失1500元(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并未主张)。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王XX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全身多处骨折、肺部感染、颅脑外伤性意识障碍、癫痫等原因陆续辗转常熟市xx人民医院、苏州市x医院、苏州大学附属xx医院广慈分院、苏州大学附属xx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天数为525天,累计住院费用为XXX.65元(978666.1元+130438.55元),除住院外医药费及诊疗费23260.46元,产生医疗费共计XXX.11元。王XX的伤情,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该所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王XX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构成四级残疾;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构成七级残疾;王XX的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营养期为住院期间;护理期为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之后仍需一人护理至今,目前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设置护理。因出具该鉴定时依据的委托材料中王XX提供的13份出院记录对应住院天数为372天,庭审中原告补充提交了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5月7日之间其余8份住院记录,原、被告双方对住院天数及护理标准存在争议。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苏州xx司法鉴定所发函,要求明确该鉴定结论中应按2人护理标准支持的护理期间,以及其余时间段护理标准。2021年9月13日,苏州xx司法鉴定所回复《关于王XX一案的说明》,答复如下:建议2021年3月9日之前以二人护理为宜,之后一人护理至今,目前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王XX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多年。2019年5月6日前,王XX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为XX公司提供劳动。2019年5月6日,因被提拔为区域督导,王XX与XX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岗位为区域督导。事故发生前,王XX主要负责常熟区域“宅急送”品牌数据管理、人员招聘、巡店等,如遇公司人手空缺时,会送外卖,但并不以此为主,月平均工资7317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认定王XX负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温XX负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信。2020年10月21日王XX、张XX与保险公司及温XX三方签署的《机动车辆保险人伤费用预赔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对保险公司根据该协议预赔的78050元予以认定。对于保险公司另外一笔预付款153133.75元(已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亦是根据预赔协议书扣除非医保比例10%后乘以35%责任比例预赔,但无法提供预赔协议书,对此本院不予认定。因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且苏X×××××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结合事故责任,本院确定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XXX.11元(978666.1元+130438.55元+23260.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6250元(50元/天×525天);3.营养费23350元[50元/天×467天],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3月9日(委托鉴定之日);4.交通费酌情认定800元;5.误工费120760.57元(7317元/月×12月×502天/365天);6.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王XX目前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本院认定2021年3月9日之前按二人护理的标准计算,2021年3月9日之后,按照一人护理的标准暂计5年至2026年3月8日,后续如需继续支付护理费,原告可到期另行起诉,故护理费认定为287280元[(120元/天/人×2人×467天)+(120元/天/人×80%×1人×365天×5年)];7.残疾赔偿金826763.52元[(24657元+5703元)×1.84×20年×74%];8.鉴定费5535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2950元(50000元×74%×35%);上述费用合计认定XXX.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950元,已赔付1500元财产损失不在本案诉请中故未计算在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XXX.2元,扣除预赔协议书已结算的部分医疗费247787.4元(扣除10%非医保按35%比例已付78050元),剩余XXX.8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赔偿723893.38元,保险公司总计应赔偿921943.38元(120000元+78050元+723893.38元),其中保险公司已经赔付351183.75元(120000元+153133.75元+78050元)。紫金XX垫付的130405.86元及温XX垫付的2万元,可视为代保险公司的垫付款,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21943.38元,扣除已经赔付的351183.75元,紫金XX公司垫付的130405.86元,温XX垫付的2万元后,还应支付王XX420353.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张XX,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87)。二、被告中国XX公司返还被告温XX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温XX指定账户(户名:温XX,开户银行:常熟XX市支行,账号:62×××07)。三、被告中国XX公司返还第三人紫金XX公司130405.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第三人指定账户(户名:紫金XX公司,开户银行:XXX,账号:12×××04)。四、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9元,由原告王XX负担1048元,被告温XX负担1251元(被告温XX负担的1251元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至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陆XX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陶XX书记员邵XX
    重庆律师-嵇成吉律师 嵇成吉律师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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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纠纷中需要哪些证据
    xx(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律师、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600元及逾期利息(以34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借款32800元及逾期利息(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认识多年,系老乡和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2018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XX过银行转账及时足额履行借款约定。但原告仅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1800元、2019年1月10日收到1800元、2019年2月10日收到1800元。尽管原告多次催讨,截止今日被告始终未归还剩余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至法院。被告王XX辩称,我向原告借了4万元,我还了9000元。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律师函、EMS邮单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1日被告王XX向原告杨XX出具借条,主要内容:王XX因生意周转不便特向杨XX借款4万元,2018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同日,原告XX过中国XX银行转给被告4万元。被告还款情况:2018年11月11日、2019年1月10日被告XX过微信归还原告1800元、1800元,2018年12月10日被告帮原告垫付了1800元房租押金。原告称,2019年2月10日也曾收到过被告1800元,具体什么方式收到的记不清了,总共4笔1800元。被告称,之前明确本案归还了原告9000元,这个9000元包括原告明确的三笔1800元,除了这三笔1800元外没有其他还款,当时说9000元,因为时间久了,记错了。原告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经过老乡介绍认识,我是做物流的,被告是做房屋租赁的。原告出借款项来源:我老婆的工资,不是贷款来的。被告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借贷关系。被告陈述,原被告是XX过朋友认识的,我是做房产中介的,原告做什么不清楚。被告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32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XX借款328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x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重庆律师-嵇成吉律师 嵇成吉律师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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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享晚年!鉴识律师帮我争取到拆迁款。
    重庆律师-鉴识律所律师 鉴识律所律师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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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律师帮助12户村民状告征收部门胜诉
    1日以委托人张某、梁某等十二户村民所在的
    重庆律师-周厚全律师 周厚全律师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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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合器公司不服征地补偿安置,聘请律师维权获得成功
    ,该公司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但是却按
    重庆律师-周厚全律师 周厚全律师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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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律师收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万五这样子,都是找的什么律师,怎么可能这么低,一分价钱一分货什么的,对我的感触还挺大的。其实在上海这个收费的确是比较低的。但是每位律师有自己的收费标准,不能因为这个收费低就否决这个律师的办案能力。难道收费高的一定比收费低的律师能力强吗?对于这个收费,我想说的是,不是说律师这边来认为这个钱是否是高还是低?最重要的是对于大多数的农民老百姓来说,这个钱是高还是低,能不能承担起,这个钱可能是一个家庭一年来的收入。我也见到很多家庭非常非常贫困的。律师费少几千块钱去借都已经没有地方去借。对于很多比较困难的家庭,其实我这边也不会说非要去收多么高的律师费。毕竟都是农村出身的。非常明白老百姓挣钱的不易。我这边也是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做刑事也好几年了。我倒是不会认为收费低的律师能力一定差。收费高的律师我也见到过,甚至连刑事案件的流程都不懂,还要去看守所去问。我也遇到过收费很高的律师,把案件给了别的律师去做,甚至是刚拿证的律师,那对于委托律师的家属来说,真的好吗?对于律师的能力,经验,是否是靠谱的,不是根据律师的费用去对比,而是实实在在的需要根据律师的经验,执业年限,做哪个类型的案件,做的成果,和家属沟通反馈等方面去综合考量。对于比较困难的家庭能帮助就帮助一点,遵从内心的想法,律师不是用费用来对比,能帮到客户,能尽心做案子才是好的律师不是吗?
    重庆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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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请求公开村务的法律程序
    制度的义务,以及应当公布的事项和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依据上引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对各类公开事项及公开时限进行明确,当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时,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的职责。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存在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信息时,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三、等待村民委员会回应: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五、政府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的反映后,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相关信息。六、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调查核实和责令公开的职责,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七、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可能判决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村民的申请作出处理。【案例简述】本案一审认为,首先,某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具有对其辖区某村委会进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陈某作为某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某村委会存在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信息,在向某村委会申请公开相应事项遭拒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某镇政府反映。某镇政府在收到陈某的反映后,应当调查某村委会是否存在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信息,或公布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等情形,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故对某镇政府关于其不具有相关法定职责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某镇政府是否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某镇政府在收到陈某邮寄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仅向某村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及《通知书》,既未对某村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也未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未尽审慎调查核实职责。最后,某镇政府在2022年12月3日收到陈某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陈某主张某镇政府对涉案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某镇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陈某于2022年12月3日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交),由被告某镇政府负担。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某镇政府具有监督查处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其于2022年12月3日收到陈某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虽于2022年12月12日向某村委会作出并送达《协助调查函》,又于2023年2月1日再发出《通知书》,但是,其并未对某村委会2023年1月10日提交的《关于某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结合陈某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有证据显示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依照上述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维持原判。
    重庆律师-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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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静安看守所拘留人员查询!
    拘留在上海静安看守所也不知道怎么办?家人被拘留之后,很多家属不了解什么情况,也不了解自己的家人为什么被拘留了?非常的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家属想确定是否拘留在静安看守所,可以联系律师,让律师查询一下人是不是在静安看守所拘留。家人被拘留在静安看守所,这时候家属是联系不到当事人的,也不能去看守所探视,只有律师能够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的情况。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一次会见,去看守所了解情况。帮家属带话传话,为当事人分析指导案件走向等。如果收到拘留通知书的家属建议为当事人送衣物,存生活费。上海看守所送衣物是需要拘留通知书的。家属可以到附近的邮局去邮寄。也可以到看守所的接济窗口去送衣物,存钱。家属在上海找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被骗了。很多家属都是外地农村的,也没有遇到过这一类的案件,对于找律师也不知道怎么找。1️⃣:针对性找律师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针对性的去找律师。如果是刑事案件,大家就尽可能的找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流程比较熟悉,做的刑事案件也比较多,那么能够更好的去处理刑事案件。2️⃣:经验丰富的律师大家在找律师的时候,一定要了解这个律师做同类型的案件有多少?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只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才能更好的处理案件。3️⃣:是否具有律师资格证大家在找律师的时候一定要让律师出具律师资格证。以及需要在上海律师信息服务网上查询该律师。如果能查到就代表是真的律师,如果查不到大家尽量不要去委托。4️⃣:律所面谈或者视频通话大家在找律师的时候,肯定是非常害怕被骗的,那么建议大家还是能够到律所面谈的尽量去律所。如果觉得路程比较遥远,不方便到上海可以进行视频通话,和律师沟通案件的情况,避免被骗。想要在上海找靠谱、收费合理的律师,大家可以在下方留言地区+案件,帮大家分析案件情况。
    重庆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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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在找律师和找关系中你怎么选择?
    的有些人说自己在某某某有什么关系一定能让人出来,你需要给多少打点费什么的。在以往的咨询案件中,我也遇到过很多的家属,就是为了找关系,就是来问问你这边有没有关系,如果没有关系的话,我就不委托你了。还有的家属甚至都没有很多钱,一定要凑够这个律师费去卖房子,认为找这个关系一定能够出来。我再怎么去说去解释,家属也没有听,后面的话主动给我讲人也没有出来。在法律中找关系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如果找关系被发现那么后面对当事人的情况是非常不利的。很多人也就是为了揽客户,想要成你这个单子,然后就跟你说我有什么样的关系?后期能够起到什么帮助?这种的大家千万不要相信,刑事案件是非常严格的,关乎国家法治的公正,公平,严肃。很多骗子就是利用家属焦急的心理去承诺什么样的结果,很多家属就是因为这样被骗。为了大家的财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千万不要去通过找关系,一定要去委托正规的律师去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如果遇到刑事案件,你会倾向于找关系还是找律师?
    重庆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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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纠纷结案报告
    订补偿协议。合川区国土局于2014年8月
    重庆律师-黄洁玲律师 黄洁玲律师
    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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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重庆律师-安广泉律师 安广泉律师
    20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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