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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2938 篇文书

  • 黄*、杨*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杨*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杨*甲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杨*甲均积极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杨*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甲的亲属主动代杨*甲向本院预交罚金六千元,可视为杨*甲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杨*甲犯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 肖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肖某某在案发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

  • 高**、陈**、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杜**利用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杜**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陈**、杜**均自愿认罪,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袁*、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孙*、程*、蔡*、詹*、朱**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公安机关查获的参赌人员达50余人、赌资数额人民币56.98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袁*、孙*、程*、蔡*、詹*、朱*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陈**、肖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肖*为谋取非法利益,由陈**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放置于被告人肖*经营的台球室及台球室隔壁的闲置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肖*和被告人陈**雇佣的人员黄某某分别负责自己所管理游戏机的上分、收款等日常管理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罚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荣县人民法院

  • 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被告人吴*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荣县人民法院

  • 张**、王*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王*、邱*、陈*、原*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王*、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邱*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邱*经营赌场,抽头渔利,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

    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

  • 邓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用具及午饭,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已将2000元账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法院:泗县人民法院

  • 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在开设赌场期间获利的40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其赌博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

    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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