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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24 篇文书

  • 钟**、朱*飞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张**犯抢夺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判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禤大发、梁**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禤大发、梁**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大发、梁**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禤大发、梁**共同故意实施抢夺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且两被告人在共同抢夺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禤大发、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禤大发、梁**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禤大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张**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辩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法院:孟州市人民法院

  • 陈**抢夺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 罗**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罗**当庭自愿认罪,所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宋**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宋**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判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冯**、黄**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黄**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黄**在共同实施抢夺犯罪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冯**、黄**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依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抢夺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试开他人电动车的过程中,无视管理人员的阻拦,强行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赵**、赵**盗窃罪、抢夺罪,李**、秦*、李**、张**盗窃罪,邓**、冀**、远**、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赵*、李**、秦*、李**、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审理期间,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公布施行,依此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上述六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均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赵**、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邓红宇、远**、冀**、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自用或帮助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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