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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抢夺罪一案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抢夺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经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雅迪”电动车维修站时,欲盗窃维修站门前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三轮电动车,被店主胡XX发现后被告人李**谎称欲买车,胡XX遂将电动车装上电瓶后由被告人李**试车并安排两名店员跟随,被告人李**控制该电动车后驾车逃离,两名店员追撵至县化肥厂院内强行将被告人李**截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抓获。案发后经评估,被抢夺的红色雅迪牌三轮电动车价值24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王X、王XX、曾X的证言、到案证明、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物证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经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雅迪”电动车维修站时,欲盗窃维修站门前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三轮电动车,被店主胡XX发现后被告人李**谎称欲买车,胡XX遂将电动车装上电瓶后由被告人李**试车并安排两名店员跟随,被告人李**控制该电动车后驾车逃离,两名店员追撵至县化肥厂院内强行将被告人李**截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抓获。案发后经评估,被抢夺的红色雅迪牌三轮电动车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正阳县公安局慎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李**,女,汉族,出生于1957年10月8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正阳县公安局慎水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李**在该辖区内暂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3、被盗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证实电动车合格证的基本情况。

4、正阳县公安局民警蔡明智、王*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在正阳县南关街雅迪电动车维修店门口将李**抓获的情况。

5、物证照片三张,证实被盗电动车的颜色及外貌。

6、正阳**证中心正价鉴(2012)正价鉴12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2400元。

7、信阳**医院信精鉴字2013第【010】号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李**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5日中午12点多,我正在我店大厅里坐着,一个五十岁左右女的到我店门口推走我摆放在店门口卖的一辆新雅迪电动三轮车,推到我店北侧有十几米处骑着准备走。我以为是买电动车试车的,我就赶紧出来喊对方“你是买车的吗,车没有装电池,你要试我给你装上电池”,那女的就说好。我就把那辆电动车装上了电池,那个女的也不问价钱骑着就向北走,我感觉不对劲,我就给店里员工王X和曾X说那个女的也不问价钱,骑着三轮车就跑有问题,我让他们跟着她。王X和曾X就往北走撵那个女的,王X骑电动车追那个女的,曾超步行撵那女的。王X追上那个女的后不让她向北骑了,那个女的就掉头往南骑,喊那女的也不停一直往南骑,当时王X骑电动车也跟着向南撵那女的。我又让我店里的另外一个员工王XX也骑电动车向南去撵那个女的,一直撵那个女的到化肥厂门口,那个女的骑着电动车拐进院内,王XX在后面拽那个女的骑的电动车,那个女的不停,把王XX也拽倒了,王X骑电动车到前面拦那女的,那女的骑着电动三轮车撞王X骑电动车,把王X骑的电动车后备箱和后泥瓦也都撞烂了,后来那个女的走不了了,王XX和王X把那个女的连同电动车一块弄到店里了,后来我就报警了。

8、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中午12点多,我吃过饭到我打工的雅迪科技服务维修站时,刚到门口,我看到我店的员工曾X在步行向北追一个骑我们店电动三轮车的一个老婆。我骑电动车追上曾X问怎么回事,曾X说试车的。我就骑电动车追上那个骑电动三轮车的老婆的让那个老婆折回来,那个老婆就折回来又一直向南跑。我在后面喊她她也不停,加速向南跑。我又折回店门口问老板胡XX怎么回事,老板胡XX说,那个骑三轮车的女的不像是买电动车的,让我赶紧和王XX骑电动车向南去追那个老婆。我和王XX各骑一辆电动车一直追到化肥厂院门口,那个老婆骑电动车进到化肥厂院内,王XX让她停下来,那个老婆不停。王XX一只手骑着电动车,另一只手上前拉那个老婆骑的那辆电动三轮车,那个老婆还是不停,加速向前跑,把王XX也带倒地上了。这时,我就骑电动车超到老婆电动车前面让那老婆停下,那个老婆不停撞到我骑的电动车上,把我骑的电动车后备箱和后挡泥板都撞烂了,然后那个老婆走不了了。我和王XX把那个老婆和电动三轮车一块弄回店门口,然后胡XX就报警了,民警赶到后把那个老婆带到派出所了。

9、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中午12点多,我吃了饭刚到店里,我们店里员工曾X正在给那辆电动三轮车安装电池,安装电池后,那女的骑着电动三轮车就往北走,曾X步行在后面撵着,这时员工王X骑着电动车刚到店门口,王X看见曾X在撵那女的,王X骑着电动车掉头也往北撵那女的,撵到北边,那个女的拐弯又往南骑,路过店门口也不停车还往南骑。老板胡XX给我说“你骑电车也跟着那女的别让她跑了,那女的不像买电动车的”。我就骑着电动车也往南跟着那女的,当时王X也骑着电动车在后面撵,我喊那女的停车,那女的还不停车一直加速往南跑,跑到化肥厂门口,那女的骑车拐到化肥厂院里,我就拽那三轮车,那女的还不停车把我也拽倒了。这时,王X骑电动车超到那女的前面让她停车,那女的还不停车,那女的加速撞王X骑的电动车将王X的电动车后备箱也撞烂了,那女的走不了了,我和王X把那女的连同电动车一块弄到店里了。老板胡XX就打110报警了,民警赶到后就把那女的带过来了。

10、证人曾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中午12点多,我吃了饭刚回到店里,店老板胡XX正在店门口和一个老婆谈买卖电动三轮车的事。胡XX问老婆买不,老婆说买。胡XX让我装上那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我装上电瓶后,老婆说骑着试试,老婆骑着电动就往北走,我步行在后面跟着,这时店里员工王X吃了饭回店里了,他也骑着电动车跟上了。老婆一直往北跑,我喊她折回来,老婆骑电动车折回来又往南跑。我步行走的慢,王X骑着电动车也往南撵老婆,走到店门口,店里员工王XX也骑着电动车撵老婆,我就回店里了。后来王XX、王X把那老婆连同电动车一块弄到店里了,老板胡XX报警了,民警赶到后,把那老婆带走了。

11、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15日中午12点多,我到正阳县南关路西一家卖电动车店门口,门口摆放好几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我看看门口没人,我就想把一辆电动三轮车偷走。我就推一辆电动三轮车往北走时,从店里出来一个老头喊我“你买电动车吗,你要买了,我装上电瓶你试试”,我说好,那老头就让一个年轻人给我装上电瓶,然后我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往北跑。我想我装着是买电动车的,我骑走他们也不知道了。我正在骑着往北跑时,听见一个男的喊我让我折回去,不让我再往北跑。我就骑着电动三轮车掉头往南跑,后边骑电动车的男的一直在撵我。我跑到化肥厂十字路口,那男的喊我停那,我还是加速跑,想骑着电动车跑掉。我就骑电动车拐到化肥厂院里,后面一个骑电动车的男的一直在后面撵我。对方一手骑电动车一手拽我骑的电动三轮车让我停车,我还是加速跑,那个男的被摔倒地上了。这时又一个男青年骑着电动车超过我挡在电动三轮车前面,我撞住了那个男青年的电动车上,我没法跑了就停那了。那俩男的就把我连同电动三轮车带到店里了。后来卖电动车的老头报警了,民警赶到后把我带到派出所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试开他人电动车的过程中,无视管理人员的阻拦,强行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2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2月1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2年12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熠
  • 审判员陈全国
  • 人民陪审员袁志伟
  • 书记员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