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朱*飞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朱*飞犯抢夺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朱*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钟**、朱*飞伙同柴XX(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等人预谋抢夺他人金项链后,来到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北路的西仓安置小区,由柴XX尾随在该区居住的李XX至小区院内,将李XX脖子上的金项链拽断后抢走。次日,由钟**、朱*飞将抢得的金项链销赃。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4185元。案发后,被抢金项链已退还被害人李XX。
上列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朱**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肖XX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领条;被害人李XX陈述;被告人钟**、朱**及同案人柴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朱*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钟亚超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朱**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