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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6 篇文书

  • 被告人侯*泽犯受贿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李某某向侯**行贿一款事实,虽然李某某给付侯**现金5000元,但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本人得款2000元作为收取挂历款的费用,侯**对该2000元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实际得款3000元,故认定其受贿数额为3000元。办案机关对侯**询问前,已通过举报掌握其利用本单位订购印刷宣传品之机多次收受制作商贿赂的线索,其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的受贿事实是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案件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姚**犯受贿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清**纪委对姚**调查谈话时,未掌握其受贿的线索,期间其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姚**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肖**、张**贪污罪及被告人翟**犯受贿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身为清丰县瓦屋头镇汉寨外村支部书记,在该村辣椒种植示范方申报、验收过程中,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其自身不具备领取辣椒种植补贴条件,仍然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制造虚假的承包合同,并对其他村干部及村民进行隐瞒,骗取国家辣椒种植补贴74800元以及奖励款5000元;被告人张**身为清丰县瓦屋头镇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镇长,负责向清丰县农业局申报符合条件的辣椒种植示范方,在其明知肖**个人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取政绩和利益积极为被告人肖**提供便利条件,并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高**、姬**、杨*恒犯贪污罪及高**、姬**犯受贿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辣椒种子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在明知自己种植的辣椒亩数不够示范方标准的情况下,通过主抓农业的副乡长曹**,利用高**、姬**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辣椒种子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骗取辣椒种子补贴款,高**、姬**验收前分别在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井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井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井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缴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 赵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赵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缴,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 黄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确有悔罪之意,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华受贿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在任正阳**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涂*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魏**犯受贿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利用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魏**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其中对其索贿10000元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魏**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魏**案发前主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魏**所辩自己有投案自首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王**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王**因涉嫌受贿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所供述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同种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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