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伊川*级中学校长期间,山东*有限公司业务员张xx为给伊川*级中学供应教辅书籍和及时结算书籍款项,承诺给予赵某某每年5万元好处费。后*某某分六次收受张xx好处费共计24万元,赵某某为张*在伊川*级中学提供教辅书籍及结算款项过程中提供帮助。2013年6月15日赵某某到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证人张xx证言;3、证人王xx证言;4、证人徐xx证言;5、证人胡xx证言;6、证人李xx证言;7、户籍、前科、任职证明;8、投案经过;9、财务凭证、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赵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缴,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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