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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伊*验高中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山东省*有限公司业务员于XX现金20000元。并在于XX给该校供应教辅及结款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黄某某已将2万元退缴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证人于XX的证言;2、自首笔录;3、教辅资料征订单及结算票据;4、任职证明;5、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6、退款收据;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确有悔罪之意,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学艺
  • 书记员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