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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华受贿罪一案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华受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2月至今,被告人涂*任正阳*卫生院院长。2007年大林镇政府和周XX等人签订了原大林镇卫生院土地及附属物的转让协议,后周XX等人又转让给刘X、付XX、阮XX、胡XX开发房地产。2010年春刘X、付XX、阮XX等人为了尽快开发大林镇原卫生院那块地,送给被告人涂*10000元礼金,让其给予照顾。被告人涂*收到10000元礼金后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现10000元赃款已退缴检察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涂华于2011年3月26日主动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涂*的供述、证人顾XX、胡X、付XX、刘X、阮XX的证言,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正*生局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在任正阳*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涂*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涂华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涂*,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因涉嫌受贿于2013年3月26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向东
  • 审判员陈全国
  • 审判员徐佳
  •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