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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22 篇文书

  •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李进京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京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进京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孟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61.7806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自愿认罪,辩护人关于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刘*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刘*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 黄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自己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全部追退,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吴**犯滥伐林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吴*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郭**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林木,立木蓄积20.140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杜**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林木,立木蓄积12.883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原传焦等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传焦、王*、于*、秦*同强、琚中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原传焦、王*、于*、秦*同强、琚中朋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原传焦、王*、于*、秦*同强、琚中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五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银有房、黄*、李**、银明明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有房、李*、银*、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银有房、李*、银*、黄*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银有房、李*、银*、黄*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陈**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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