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黄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伊川县鸣皋镇董王坡村西滩集体所有的部分树木。同年3月20日下午、21日下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采伐树木37棵,其中杨树30棵,桐树5棵,榆树2棵。经鉴定,被伐树木的立木蓄积为14.6415立方米。案发后,赃款赃物已依法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证人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5、报案材料、会议记录、现场指认笔录、非税收入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自己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全部追退,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4月18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申晓君
  • 书记员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