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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社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5月4日期间,将清丰县林场场部西南侧七百米处的2317棵杨树伐倒。经鉴定,滥伐杨树总材积为161.7806立方米。另查明,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刘*因树木发生虫灾找到主抓农业的韩村乡副书记,反映树木发生虫灾的事实,并要求办理砍伐证,后为降低损失,及时处理死掉的树木,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砍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61.7806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自愿认罪,辩护人关于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刘*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刘*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2010年因毁坏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5日。2013年5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清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逮捕,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社花,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青次
  • 审判员崔丽红
  • 审判员韩清蓉
  • 书记员邵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