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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陈*在尉氏县蔡庄镇隗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3000院的价格购买王*XX所有的78棵杨树进行采伐,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2.491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陈*X、王*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尉*林局证明、尉氏县*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41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玉霞
  • 书记员范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