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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8 篇文书

  • 被告人张**危险驾驶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权辉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权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席**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郭*、席**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案发后主动补偿席**的经济损失25000元,取得席**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席**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郑*有危险驾驶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有犯罪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判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王**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 刘*新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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