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刘*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4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在郸**丹大道与支农路交叉口处执勤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酒后违章驾驶浙G2W763面包车。经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刘**1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刘*、张*英、张*等证言、关于刘*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查处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3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