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被告人张**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豫B86121宝来汽车,行至本市金耀路时,被交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张*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0.0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闻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27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审判员张碧薇
  • 书记员董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