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辉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权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5日20时40分许,在吉利区河阳路“大浪淘沙”前,被告人权辉*无证驾驶豫C-F0313号未年检轿车由南往北倒车,其车尾部撞住由张某某驾驶的头东尾西停在河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的豫C-SJ612号轿车的右后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权辉*、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被告人权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权辉*已赔偿张某某损失1000元,张某某对权辉*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权**没有驾驶证、豫C-F03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该车没有年检、河南**定中心对权**、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权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权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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