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有危险驾驶一案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郑*有和李*等人在济源市坡头镇高举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五人喝了三瓶牛栏山牌白酒,饭后郑*有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豫H6290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沿金青线由西往东先到吉利区冶戌市场,后沿冶戌市场西路由东往西行驶,因郑*有驾驶的摩托车出现故障,二人到吉**乡旅社住宿。后因李*在旅社与人发生纠纷被派出所带走,郑*有驾驶其摩托车前往派出所时,其车撞住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巡逻摩托车。经河南**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1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张*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南**定中心郑*有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告知笔录、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证明、摩托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郑*有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有犯罪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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