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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席**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3日21时52分左右,在吉利区冶戌村西路,被告人郭*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豫-Z5788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被告人席**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豫C-ZB346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席某某由南往北行驶,双方行至郭*家门口时,两车相撞,造成郭*、席**均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席**自行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人郭*一次性补偿席**经济损失25000元,被告人席**出具谅解书,对郭*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河南**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9mg/100ml,被告人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6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席某某、韦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南**定中心郭*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定中心席**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研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审核表、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证明、通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郭*、席**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案发后主动补偿席**的经济损失25000元,取得席**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席**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席怀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男,44岁。
  • 被告人席**,曾用名卫昌伟,男,30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符战
  • 书记员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