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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26490 篇文书

  • 马**留他人吸毒、合同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且该犯犯有数罪,对其减刑幅度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孔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国*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翟**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为毒品而予以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翟**系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翟**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行为属立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李**及翟**在庭审中均辩称二人没有交易毒品的事实,两次交易毒品时给的均是手机钱,因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交易毒品犯罪事实的供述且能相互印证,二人在庭审中的辩

    法院: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在其所开的包厢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覃**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武宣县人民法院

  • 上诉人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孙**、孙*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秦**、路*铭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李**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上诉人孙*、孙*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宋**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上诉人秦**、路**、原审被告人郑*贩卖少量毒品,但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孙*、秦**、路**、原审被告人王*、孟*、安*、毕*、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孙*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李**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宋**系从犯,依法应从轻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

  • 李超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提供吸毒场所、吸毒用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因毒品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

    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韦*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韦*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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