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林**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3年1月2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责令退赃款人民币34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因漏罪,福建省**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2003)莆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9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3年2月25日因私藏使用违禁物品被禁闭处分一次,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六分,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退缴赃款人民币3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林**,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戴景彤
  • 审判员黄美华
  • 代理审判员陈煌华
  • 书记员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