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与安徽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安徽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滁州**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指定天**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姜*与被执行人安徽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除此而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