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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与张来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诉被告张来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戈**。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路骊珠
  • 书记员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