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与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川诉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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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川诉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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