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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陈**、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 被告陈**,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石嘴山市监狱九监区服刑。
  • 被告王**,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宋娜娜
  • 书记员吴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