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陈**、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