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分组诉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分组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军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某花园**幢***室房屋(保全金额为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分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周**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某花园**幢***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