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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000元,支付利息140821元(计算至2015年5月5日),承担案件受理费3824元,共计374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法找见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罗**,男,生于1969年10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执行人贾**,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龙
  • 审判员梁文涛
  • 代理审判员朱宁
  • 书记员李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