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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红与阚**、南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红与被执行人阚**、南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7000元,执行费2277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2037000元,被执行人另偿还200000元,合计2237000元,由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原群**学教学楼及邓元村7组楼房作偿还保证,若三年内拆迁,则以拆迁补偿款偿还申请人,多退少补,若三年内不拆迁,则被执行人从第四年即2019年起每年偿还50000元至总额履行完毕止;二、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从2019年起以2237000元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利率为月息2分,直至履行完毕止;三、案外人阚*(系阚**之子)自愿对上述还款协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其他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曾红。
  • 被执行人阚**,电话。
  • 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太平村。
  • 法定代表人阚德明,总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司荣华
  • 执行员顾幽
  • 执行员程存存
  • 书记员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