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建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垦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建兴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盖建兴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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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垦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建兴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盖建兴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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