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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建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垦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建兴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盖建兴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盖建兴。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成元
  •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