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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乃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06)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乃超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乃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08)石刑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2011年8月9日、2013年10月20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二季度物奖,2015年三季度表扬,现计分考核累计117.5分。建议对罪犯乃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乃超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4年2月28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19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获得物奖、表扬奖励各一次,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117.5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虽然检察机关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但鉴于该犯在缓刑期间内又犯罪,且犯有数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乃*,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玉华
  • 审判员刘衍泉
  • 审判员安立莎
  •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