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玉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民事赔偿16161元(已履行4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9月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对罪犯陈**减刑四个月。现执行机关云**溪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