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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与山东**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于进诉被告山东寿光龙潭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于进。
  • 被告山东寿光龙潭化工厂。住所地:寿光市侯镇岔河村东疏港路以西。
  •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新堂
  • 审判员马文杰
  • 审判员王兴成
  • 书记员马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