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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乔*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认为与被告人系同村邻居,为了不使矛盾加深,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以及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乔*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男,生于1989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 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廷安
  • 书记员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