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乔*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认为与被告人系同村邻居,为了不使矛盾加深,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以及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乔*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法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乔*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认为与被告人系同村邻居,为了不使矛盾加深,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指控以及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乔*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