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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旺苍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因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女,生于1964年6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鸣
  • 人民陪审员李力
  • 人民陪审员青琼
  • 书记员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