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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田某某以被告人樊**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田某某以与被告人樊**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田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 诉讼代理人丁映升,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樊**,男,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克
  • 书记员王银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