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田某某以被告人樊**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田某某以与被告人樊**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田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