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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苍溪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蒋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与父母、兄弟一起到苍溪县陵江镇回水村七组山顶上自家地里做农活,期间被告人李*从其父李**C处得知同组村民李**D(本案被害人,男,殁年49岁)把自家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小地名)地盖上的石头挖了,被告人李*向在附近做农活的时任组长李**E反应了这一情况并要求一同去查看。当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之母陈某某(于2008年因病死亡)回家做饭,被告人李*也随同一起回到家中。随后,被告人李*来到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查看情况,看见自己家与李**D家共用的地盖上的石头被挖了,李**D、何某某夫妇正在地里做农活,被告人李*没有作声。待何某某回家做饭后,被告人李*便上前质问李**D为何将自己家地盖上的石头挖了,双方遂为此发生争吵。纠纷中,李**D手持锄头用锄头把击打被告人李*,被告人李*抓住锄头把,二人均用力争夺锄头,扭打成一团,被告人李*用锄头击打李**D的左腰部,致李**D受伤。随即,被告人李*丢下锄头朝回家的方向跑,李**D紧跟着追赶至同组村民李**F(于2009年因病死亡)家房前的沙地时倒地,并发出呻吟声。李**F闻声赶至现场并询问李**D受伤的原因,李**D说u0026amp;ldquo;是小*把我打了的u0026amp;rdquo;。随后陶某某、何某某、李**G等村民闻讯相继赶至沙田边,准备送医院抢救,李**G背了李**D不到10米远,李**D就死亡了。村民何某某A闻讯后跑至乡政府并向派出所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听见李**D之妻何某某在自家房后哭喊,遂收拾行李当即潜逃,先后至广东省佛山市、深圳市等地务工。1999年被告人李*使用u0026amp;ldquo;陈*u0026amp;rdquo;的名字在深圳创艺厂务工时认识了其妻杨某某,2002年被告人李*办理了名为u0026amp;ldquo;陈某某Cu0026amp;rdquo;的假身份证与杨某某登记结婚,2007年其母陈某某冒用u0026amp;ldquo;陈某某Cu0026amp;rdquo;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并送至深圳市。2011年被告人李*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邮寄u0026amp;ldquo;自述材料u0026amp;rdquo;一份给苍溪县公安局,称u0026amp;ldquo;自己当天与母亲回家做饭,母亲叫我去买烟。我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听到马路崖上边有人大声吵架,看见李**F与李**D在李**F家门口的田埂上打架。后何某某冤枉自己,我害怕解释不清,怕被报复,就离家外出务工u0026amp;rdquo;。逃亡期间,被告人李*偶尔与家人电话联系,其亲友多次劝其投案自首,但被告人李*均要求家人不要告诉公安机关自己的行踪和联系方式。2014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将被告人李*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1995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尸体检验及解剖,1996年3月20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鉴定,结论为u0026amp;ldquo;李某某D既往有肝硬化病史,系钝器作用于左后背部,致肋骨骨折、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四川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179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苍溪县公安局《关于缉拿在逃案犯的通知》、立案决定书、《承办说明》等书证,证明(1)1996年11月24日,苍溪县公安局将李*列为涉嫌伤害李某某D致死的逃犯进行通缉。(2)1995年10月31日案发后,苍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李*一直在逃。期间,由于刑警大队多次搬迁办公地点,导致该案的立案审批表丢失。2008年1月31日苍溪县公安局补签了李*故意伤害案的立案决定书和刑事拘留证,对李*实行网上追逃。

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李*于2014年9月2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被抓获归案。

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人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尸体检验记录及尸检照片、苍**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单,证明(1)1995年10月31日下午3点法医孙某某、董**对李**D尸体进行了检验,发现死者李**D下口唇粘膜有0.20.2cm破溃出血,左背部9、10肋后有暗红色皮下出血40.5cm,有大便溢出,左下肢小腿内侧膝下10cm有22cm青紫淤血一处,左下肢小腿踝关节上7cm有32cm青紫淤血一处,右踝关节有0.10.1cm表皮剥脱两处,左上肢上臂外侧有11cm青紫淤血一处,四肢无骨折。法医对死者李**D作胸腹部联合解剖,可见死者腹腔大量积血,约5000ml,左肋部第9、10、11、12后缘腋中线处皮下肌肉组织淤血面积约1515cm,第10、11、12肋在腋中线处横形骨折。脾可见三处裂口2cm、1cm、0.8cm。尸体检验结论:外伤脾破裂,休克死亡。(2)1995年11月18日苍**民医院经对尸解提取的肝、脾、左肾进行病理诊断,结论为u0026amp;ldquo;1、肝硬化,2、脾、肾显示淤血改变u0026amp;rdquo;。(3)尸体检验及解剖照片七张在卷佐证。

6、补充侦查回复及《说明》等书证,证明(1)1995年的法医鉴定结果没有鉴定结论通知书,2014年李*归案后侦查人员在讯问李*的过程中已经口头告知了李*法医的鉴定结论。(2)证人陈某某A、邓某某与李*家有亲戚关系,李某某F与李*家系邻居关系,均与李*家没有矛盾。(3)证人邓某某是侦查人员在询问陈某某A的过程中得知的,随后与邓某某取得联系,邓某某陈述当年背着背篼准备把亲戚送了返回的途中割草,其返回时经过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看见李*与李某某D在争吵后发生抓扯。(4)证人李某某F的调查材料是侦查人员赵*、周**询问的。二人证实由周**询问、赵*作记录,询问结束后李某某F确认材料无误并亲笔签了字,因急于抓捕犯罪嫌疑人,未要求李某某F在材料上按手印。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1)1995年,李*与李**D之间发生的事情当时在我们村上吵得很凶,我现已记不清具体的时间了,但对事情经过还是记得比较清楚。当天下午我从家里送一个亲戚到红旗桥村,在回家时快到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的时候,听见有吵闹声,我一眼看去,看见李**D和李*在他们的地里吵,大概内容是李*说李**D把他田盖上的石头挖了,李*当时还说了句u0026amp;ldquo;有种你把锄头丢了u0026amp;rdquo;。他们先是站在各自的地里吵,吵了几句就都在往拢走,李**D当时手里拿了一把锄头,在李*面前甩,李*就往后退,我没有看见锄头是否打上李*。之后,李*就把李**D的锄头抓住了,李**D也把锄头抓住的,他们就抓扯在一起,相互就在争夺锄头,地点就是在李*的地里。大概抓扯了几分钟,李*松开锄头就朝他家的方向跑了,李**D就跟着李*跑的方向去了,他们把地盖走出头后转了个嘴,我就没看见什么了。大概下午四点左右,我听见队上的人说李**D死了,是被李*打死的。(2)李*与李**D都是我们村上的,两家没有什么矛盾,还是亲戚关系,李*的小名叫u0026amp;ldquo;小**u0026amp;rdquo;。当天下午李*就从家里跑了,她母亲很担心他有没有受伤,事发后的两、三天我给李*的母亲说,我看见李*走了。

2、证人陈某某A的证言,证明(1)陈某某是我父亲的亲妹妹,我们跟陈某某一家关系很好。李*是我亲表弟,小名叫u0026amp;ldquo;小**u0026amp;rdquo;。当年我是在李某某D死亡后大概三天左右听说李某某D一家把尸体抬到了李*家放起的,我就去李*家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当时李*已经不在家里了。我刚走到李*家屋前的路边,就遇见他们队上的邓某某也在李*家附近看,邓某某说她当天看见李*和李某某D在打架,具体的过程可能她清楚一些。(2)自从1997年我儿子得病后,我们外出务工期间就请陈某某帮我们照顾陈某某C。由于我儿子陈某某C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后,所以我就没有给他办身份证。我不知道李*的母亲陈某某用陈某某C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身份证,陈某某没有向我们借过户口簿,但是我们外出打工时,我们的户口簿一直都是放在屋里立柜里的,也没有上锁,陈某某在这期间有没有拿出来用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陶某某B的证言,证明(1)其是邓某某的干儿子,我记得干妈邓某某、我母亲陶某某C(已去世)给我们讲过,说事发当天,我干妈邓某某送我母亲陶某某C回家后,经过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时看到李*和李**D在发生抓扯。(2)邓某某家与李*、李**D家相隔不是很远,也就三、四百米,从邓某某家到我家的话,要经过李*家、李**F家,过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再过u0026amp;ldquo;大田嘴u0026amp;rdquo;然后就到我们队上了。

4、证人李**F的证言,证明(1)案发当天中午大约1点左右,我妻子陶某某在家煮饭,我就去淘沼气池,突然听到我家院坝下面u0026amp;ldquo;咚咚咚u0026amp;rdquo;三声。隔了大约5分钟左右,我听到小*的呻吟声,就走出沼气池房,站在院坝中看见我家红苕地中趴有一个人,双手垫在头下,双脚弯曲圈在身体下,脸约侧,朝向西。我仔细一看,是李**D,我就下去拉李**D,将他拉靠在我的左腿上,我连问他u0026amp;ldquo;咋的,咋的u0026amp;rdquo;,他歇了一阵说u0026amp;ldquo;是小*把我打了的u0026amp;rdquo;,就没说话了。我见他脸色卡*,左嘴角滴了两滴淡血水出来,眼睛盯一盯的。我连忙喊妻子去喊人,这时陶某某D路过,我喊他过来,他看了一下情况,就到李**D家喊人去了。何某某听到叫喊声就跑过来了,哭着去喊来了李**G,李**G背了几十步,我们看见李**D已经死了。(2)本队小名叫小*的只有一个,叫李*,他父亲叫李**C。李**D家与李*家有矛盾,具体啥矛盾不清楚。

5、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明(1)那天中午我在家煮饭,丈夫李**F在粪坑边出沼气,我听见外面u0026amp;ldquo;腾、腾、腾u0026amp;rdquo;地响了三声,就喊儿子出去看看,儿子回来后就喊我,u0026amp;ldquo;爸爸喊你快些,李**D爸倒了u0026amp;rdquo;,我赶忙出去,看见李**F在我家院坝下的红苕田(小地名沙田)盖上,把李**D扶在怀里的,我看见李**D面色苍白,已经不行了。我就问咋块的,李**D说:u0026amp;ldquo;是小*把我打了的u0026amp;rdquo;。我们当时准备把他往医院送,但我们二人又扶不动,我就到处去喊人,碰见了陶某某D,后来何某某也来了,李**G过来往医院背,背了没10米,李**D就落气了。(2)当时李**D身上看不出伤,只是嘴角往外流了几点血,他在呻吟,但已经没法说话了。当时现场没有看见其他人,也没有看见有什么东西。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1)其系李**D妻子,当天我与李**D在庄稼地点麦子,中午我就回家煮饭。我把菜炒好后,就去庄稼地叫李**D回家吃饭,当时我看见李**D仰睡在田梗上,李**握我的锄头蹲在他的地界上的。我叫李**D回家吃饭,他说不慌,然后我就先回去了。等了很久,仍未见他回来,我又去喊,到了庄稼地时,已不见李**D和李*两人了,我的那把锄头也不见了。我便四处找,刚好李**F的家属陶某某就喊我,说李**D在他屋跟前。我跑到那里,看见李**D是被李**F扶住的,坐在沙田边上,嘴角在流血水。我忙将李**G叫上来,由李**G背上准备往医院送,走了没多远,李**D就落气了。(2)我家与李*家同一个庄稼地,以前为争中间的田埂说过红脸话。我丈夫在耕地时将他田埂处的石头取了两块,这两块石头主要是明显外突了些,在耕地时,犁头刮落了的。

7、证人李**G的证言,证明(1)1995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大约两点左右,李**D的妻子何某某叫我去李**F家,到了距李**F家几十米远的沙田时,我看见李**F坐在沙田地里抱着李**D,当时李**D已经喊不答应了,但外表看不出来伤和血。我就叫李**F把李**D抱到我背上,我准备往医院送,才背出10几米远,李**D就落气了。(2)事后,李**F告诉我说,当时他在屋里听到沙田外砰砰地几声响后,跑出来就看到李**D躺在沙田里了,他问李**D怎么回事,李**D说是小*(指李*)把他打了的。李**D死亡后,我就再也没有看见过李*了。事发当天上午十一、二点,我到过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看见李**D在种麦子,我还给他找了一支烟抽。

8、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1)其是李**D的姐夫,1995年10月31日当天下午1点40分左右,我接到女婿的电话得知李**D被人打死了,就骑摩托赶到他家。我看见李**D家的尸体已经抬到了院坝,县公安局的警察已经到达并且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后来警察就找最先到现场去的李**F了解情况,李**F说当时他在家听到外面砰砰几声响,跑到外面看,就看见地里倒了一个人,走拢看是李**D,他问李**D是怎么回事,李**D就说了句u0026amp;ldquo;是小*把他打了u0026amp;rdquo;,就再也不能开口说话了,过后李**D就落气了。(2)小*就是李小*,又名李*,与李**D是邻居,他父亲是李**C,两家关系不好,平时常因为一些田边地角的小事闹矛盾。

9、证人何某某A的证言,证明(1)其是李某某D的妹夫,案发当天我和我老婆在山上点麦子。下午三点左右,本队的陶某某E喊我快下来,说李某某D出事了。我跑到沙田处后,当时旁边围了很多人,我看见李某某D躺在田坎上一动不动,何某某在一旁哭,旁边有人告诉我说刚才李某某D被我们队上的李**打死了,然后我就去报案了。(2)当天我在现场听李某某F说,李某某D是被李**打死的,具体情况他没有给我讲。我去乡政府报案回来后,我老婆说她去了李**家一趟,看见李**还在家里,我老婆就给他**某某说,u0026amp;ldquo;你们今天做的这个事情要不得,小*不应该把李某某D打死u0026amp;rdquo;,当时陈某某一言不发。(3)李**的大名叫李*,平时喊的小*,我们两家关系还可以。

10、证人李**E的证言,证明(1)案发当天早饭后我去耕地,李**C和他的两个儿子李**H、李**I也在耕地。大约11点时,李**I与李**J闲聊,我就走过去吃支烟休息一下,李**I说他的半截田边码的石头被李**D撬了,让我下午去看一下。我说下午再说,就又去耕地了。李**I大约是12点多钟就回去了,就一直没有到地里来了。(2)下午2点多,李*说李**D死了。大约3点钟左右,李**K来叫我,我就跟他下去了,看见李**D已经死了,尸体放在本组沙田边上的,从面部看没有血迹和外伤。当时李**F也在场,我问过李**F,李**F说当时李**D只说了是李**I把他打了的,说后就落了气。(3)我当时任本组组长,李**D与李**家关系不好,经常为琐事扯筋。李**D死亡后李**就不见了。

11、证人李**J的证言,证明(1)1995年10月31日上午,其与队长李**E一起在承包的广柑林点麦子,大概中午的时候,其与李*、李**E三个人在一起说话抽烟,李*就对李**E说,李**D把他家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地盖上的石头撬了。李**D死了后,我就一直没有看见过李*了。(2)李**D、李*、李**F三家是邻居,没有听说过有什么矛盾。李**F是个石匠,为人很实在。

1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上午,李*某C父子三人在耕地,中午12点过,我们回家时他们都还没走。下午1点多,我又去耕地时,只有李*某C一个人在地里耕地,李*某I、李*某L都没在那里了。下午两点多钟的样子,陶某某E就叫何某某A,说李*某D倒在沙田边上了。李*某C是下午四点半左右才离开的,整个下午都没有看见李*某I。

13、证人李某某C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告人李*之父,案发当天,李*开始和我在地里点麦子,后来不知道到哪里去了。过后李某某D的家属把他的尸体抬到家里,称是李*把他打死了的。李*从1995年就离开了家,到现在都没有回来。

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之母,那天一早,李*就起来到马*丫梁上去耕地。他耕完地回来后,就换了衣服出去了。走时没带什么东西,也没说啥子事。下午李**D的儿子把李**D的尸体抬到我院坝,说李**D是小*打死了的,我才知道李**D死了。

15、证人李**L的证言,证明(1)我弟弟叫李*,小名叫小*,以前也叫李**I。案发当天,我是下午3点左右回的家,我在回家的路上听到生产队的人说我弟弟李*把李**D打死了,回家后就只看见我母亲陈某某一人在家,没看见李*。(2)1999年我在长沙打工时,接到了李*的电话,他说他在广东顺德打工,听老乡说我被李**D的儿子李**打了一火药枪,问我伤势如何。后来,我们又通过几次电话,我问他当年和李**D究竟是怎么回事,但他没有给我讲,我劝他还是回来给公安机关把这个事说清楚,他说自己心里有数。2011年公安机关找到我,我没说李*的下落,是因为我想如果泄露了李*的行踪,公安机关把李*抓住了他就有可能被判重刑。

16、证人李*A的证言,证明(1)李*小名叫小*,案发当天我在阆中丝厂工作,我二舅的儿子到我厂里来找我,说我弟弟李*把李*某D打死了,现在人也跑了,李*某D的尸体摆在我们家里的,叫我回去一下。我大哥说也不知道李*和李*某D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是听队上的人说是李*把李*某D打死了的,起因是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田埂上的石头被李*某D挖了。第二天我就回家去了一趟,当时只有我大哥李*某L一个人在家,李*某D的尸体放在我家堂屋里的。(2)我弟弟李*出走之后好多年我都没有他消息。2008年初,我母亲生病后我在家照顾她,她告诉我说2007年她到深圳看过三弟李*,说李*已经在深圳结婚安家了,老婆是成都人,现在在当保安,生活还是比较稳定,至于李*在哪儿当保安、联系方式是多少我妈都没有给我们讲。大概在2010年左右,李*给我打了个电话,问家里的情况,我问他当年和李*某D是怎么回事,他说让我不要管,然后他就把电话挂了。

1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1)其系被告人李*的妻子,1999年底我在深圳创艺厂打工时认识的我老*,当时所有人都叫他陈*,2002年5月我们到崇州市登记结婚时,他身份证上的名字叫陈某某C,现在我才知道他真名叫李*。(2)我老*母亲叫陈某某已经去世了,她有一年来过深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父亲叫什么名字,我老*没有告诉我,我也没有问。他以前告诉我他家里还有两个哥哥,但是他没有告诉我名字,我也没有问过。结婚12年来我只回过一次他的老家,是2014年2月份的晚上去给他母亲上的坟,烧过纸后我们又返回了崇州。

1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1)其系苍溪县人民法院法医,从尸体检验记录来看,李**D是因钝器击打致脾脏破裂,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根据解剖记录,李**D系第10、11、12肋腋中线处横形骨折,脾可见三处裂口,因为这三根肋很短,骨折未错位,可以排除肋骨骨折刺穿脾脏的情况。(2)第11、12肋骨是浮肋,活动性较大,很少甚至很难骨折,必须使用强大暴力才能致其骨折。本案被害人体表无摔倒造成的剥落伤,因此不是摔倒后造成的脾脏破裂,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该能确认是钝器击打左后背,致左侧肋骨骨折、脾脏破裂。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在侦查阶段做过五次供述与辩解,其中:

1、2014年9月2日被抓获时被告人李*在深圳市**油松派出所辩解当天自己没去过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没有和李*某D发生过什么,是李*某F打死了李*某D:我当天在山上耕地,做完农活回家后,母亲陈某某让我给她买烟,我买烟后骑自行车返回途中,在李*某F家下面的机耕道上,看见李*某F和李*某D发生口角,是李*某F打死了李*某D。下午听到李*某D的老婆何某某说是我把她老公打死了的,我说也说不清,就在当天下午离家走了。该辩解与2011年12月15日李*向公安机关邮寄的u0026amp;ldquo;自述材料u0026amp;rdquo;、2014年9月16日在苍溪县看守所讯问室讯问笔录以及被告人当庭辩解的内容一致。

2、2014年9月4日22时至9月5日2时被告人李*在陵**出所办案区辩解,当天其与李**D在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发生过争执,李**D系自己摔倒在水沟后身亡:当天我与父母、兄弟一起到山上点麦子,听父亲李**C告说我家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田埂上的石头被挖了。中午12点过,我与母亲陈某某一起回家煮饭,我就到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去察看。我看见我家田埂上的石头被挖了,就与李**D发生了争执,他就拿锄头朝我肩膀打了一锄把,准备打第二下的时候,我就闪开了。然后我顺着地盖往我家的方向跑,李**D就在后面追。地盖跑出头,转角就看见李**F家的房子了,这时我听见有锄头落地的声音,李**D还u0026amp;ldquo;哎哟u0026amp;rdquo;的叫了一声,我转身看见李**D过一个水沟时跑滚了,他爬起后继续追我,追到李**F屋前地边就坐在地上,我没管就直接回家了。

3、2014年9月5日7时15分至11时9分在陵**出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词、9月6日9时35分至10时46分在苍溪县看守所讯问室的讯问笔录均证明:(1)1995年10月底的上午,我们一家人在山上大地种麦子,我听到我父亲李**C说李**D把我们家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田埂上码的石头挖了,我当时心里有些不舒服,还给我们组的组长李**E说过,让他去看一下。大约中午12点左右,我与母亲一起回家后,就到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里去查看。我看见李**D夫妇都在地里干活,就没有上前问。没过几分钟,何某某回家煮饭去了,我就在旁边闲逛,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何某某回地里喊李**D回家吃饭,李**D喊他老婆先走,他再做会儿就回去。何某某走后,我就上前质问李**D为啥挖我的田埂上的石头,李**D当时就大声说u0026amp;ldquo;挖了又怎样u0026amp;rdquo;?然后我也就火了,对李**D说u0026amp;ldquo;挖了就不行u0026amp;rdquo;!这时李**D拿着锄头朝我走过来,用锄把打了我的左肩膀,他准备打第二下时,我一把抓住锄把并双手握住锄把跟李**D扭扯在一起,李**D也双手握住靠锄脑壳一头的锄把跟我扭扯,在争夺锄头的过程中,锄脑壳从李**D的右侧转到其身子左侧,而我还是一直握着锄把,期间我顺势猛地一甩,由于锄头的锄脑壳一端是握在李**D手上的,锄脑壳就直接打在了李**D左边腰腹位置上,李**D当时u0026amp;ldquo;哎哟u0026amp;rdquo;叫了一声,左手捂住左边腰腹被打的位置,右手还抓住锄头,我见他受伤了便松开锄头,也没问,转身就往回家的方向走,李**D说要找我老汉儿,并跟在后面的。我看见李**D走到李**F屋前的地边坐下,感觉他像是很累的样子,还在不停喘气,当时我没管他就直接回家了。过了一会儿,我听见何某某哭喊着说李**D不行了,我当时心里十分害怕,怕被枪毙,就跑到广东佛山去了。(2)这一呆就是19年,2011年我也知道公安机关来深圳找我,我还是选择了逃避。2002年我想结婚,就办了一张陈某某C的假身份证,之后我母亲用陈某某C的户口本为我办了一张u0026amp;ldquo;陈某某Cu0026amp;rdquo;的真身份证,我就一直用陈某某C这个名字。19年来我回过两次家,第一次是2002年夏天在阆中二哥李*A家看了下父母就走了,第二次是2014年我与妻子开车回家,给母亲烧了纸就走了。近几年,我偶尔打电话问家里情况,大哥和二哥也劝我回家主动给公安机关把事情说清楚,但我听不进去,也跟他们说不要说我的行踪,更不要把我的联系方式告诉公安机关。

(四)鉴定意见

1、李**D死亡原因鉴定书,证明1996年3月20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寇海*、王**鉴定,作出苍公刑法鉴(1996)012号鉴定书,认定u0026amp;ldquo;李**D既往有肝硬化病史,系钝器作用于左后背部,致肋骨骨折、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u0026amp;rdquo;。

2、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5年5月7日,苍溪县公安局向被告人李*及被害人亲属告知了李某某D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结论。

(五)现场勘验照片7张,2014年9月7日苍溪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

(六)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9月6日10:50-12:57分,在村主任阍某某的见证下,被告人李*带领侦查人员对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李**D夫妇干农活的地方、挖石头的地方、双方争夺锄头的地方、李**D受伤的沙地、李**F家的房屋、被告人当时逃逸的路线等进行了指认。

(七)侦查实验笔录

2014年9月6日在苍溪县陵江镇回水村七组u0026amp;ldquo;嘴后面u0026amp;rdquo;地里,李*带领侦查人员指认现场,根据李*的供述u0026amp;ldquo;与李某某D面对面争夺锄头的过程中将李某某D左后背肋骨打伤导致死亡u0026amp;rdquo;,为确定其供述的真实性,侦查人员在见证人阍某某的见证下进行了侦查实验。

(八)视听资料

1、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1)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李**殴打、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被告人表情正常,体表无伤痕,供述自然。(2)讯问过程中公安机关保证了被告人适当的休息时间,保证了其饮水、吃饭。

2、指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2014年9月6日李*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现场,被告人供述清楚,指认自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犯罪后改名换姓,长期潜逃,主观恶性较深,归案后拒不认罪、悔罪,不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经济赔偿,可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本案案发在1995年,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的法律适用意见合法,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在争夺锄头的过程中致伤了被害人李某某D的u0026amp;ldquo;左腰腹部u0026amp;rdquo;,但从尸体检验记录及照片、死亡原因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分析,被害人被击打的部位应当表述为u0026amp;ldquo;**腰部u0026amp;rdquo;或u0026amp;ldquo;左后背部u0026amp;rdquo;,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受伤部位为u0026amp;ldquo;左腰腹部u0026amp;rdquo;明显错误,不予采信。被告人李*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但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讯问地点在陵**出所办案区不合法,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采用殴打、亲情诱供、逼供、疲劳审讯等方式获取了虚假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通过观看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可见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无殴打、威胁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体表正常无伤痕,表情、神态正常、放松,且保证了被告人的饮食、喝水,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同时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确有以追究其亲友包庇、办理假身份证等语言给被告人李*施加压力的情形,但尚未达到u0026amp;ldquo;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u0026amp;rdquo;的程度,被告人李*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均自然、流畅,是其本人客观真实意思的反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u0026amp;ldquo;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u0026amp;rdquo;的规定,侦查机关9月4日至5日在陵**出所办案区对被告人李*进行讯问的地点是合法的。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侦查行为发生在1995年,在立案时间、询问证人笔录、告知鉴定意见结果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侦查机关已经进行了补正或合理解释,此类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因案发时间较久,鉴定所需检材已灭失,无重新鉴定的基础,故对辩护人的该申请不予准许。

被告人李**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实施故意伤害李**D的行为,只是案件的目击证人,自己是被冤枉的,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与证人邓某某、李**F、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矛盾,且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支持,同时被告人李*在案发后立即潜逃、改名换姓,在明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却多年不投案的事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对于李某某D的死亡原因,先后有三次不同的陈述,反复且互相矛盾,不可采信,不能证明被告人李*当年与李某某D发生过争执,更不能证明其与李某某D的死亡之间有任何关系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关于李某某D的死亡确实有前后三种不同的说法,且互相矛盾,但其前两种说法即李某某D系u0026amp;ldquo;与李某某F打架受伤u0026amp;rdquo;、u0026amp;ldquo;追自己的过程中摔倒受伤u0026amp;rdquo;与本案的证人证言、尸体检验记录、死亡原因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矛盾,存在明显的漏洞,其辩解不能采信;而第三种说法即u0026amp;ldquo;与自己争夺锄头的过程中受伤u0026amp;rdquo;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且符合钝器伤的特点,予以采信。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本案关键证人的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互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证人邓某某、李**F、陶某某、何某某、李**G、陈某某A等人的证言,虽然因时间及记忆等原因在个别细节上存在一定矛盾,但上述证人与被告人李*及其家人均无矛盾,与其他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锁链,共同证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未提供本案关键物证u0026amp;ldquo;锄头u0026amp;rdquo;,从伤痕形成情况看,争夺锄头过程中力量相互抵销,根本不可能造成u0026amp;ldquo;多处肋骨骨折、脾脏破裂u0026amp;rdquo;,受伤位置根本不可能是u0026amp;ldquo;左后背部u0026amp;rdquo;,同时,被害人全身多处u0026amp;ldquo;青紫淤血u0026amp;rdquo;是如何形成的无法从公诉机关的指控中得到合理解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侦查机关对没有提取到该案物证u0026amp;mdash;锄头作出了合理解释,该物证的丢失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同时死亡原因鉴定书、尸体检验记录、侦查实验笔录、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了被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的确定性,能够得出被害人系被告人用锄头致伤的基本事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李**、李**A、李**B经济损失共计20897.5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李*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表现在认定事实方面采信了证人邓某某、何某某、李**F等证人向侦查机关作出的不真实且相互矛盾的陈述。2、原审法院对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而未排除,表现在侦查机关连续18小时讯问和威胁、引诱行为。3、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表现在证人未出庭作证。4、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二审答辩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建议二审法院作审判实验,核实证人李某某F、陶某某、邓某某的证言真实性;2、本案程序违法,本案案情重大,证人未出庭作证;3、未排除违法证据、核心的物证锄头不知所踪也无提取笔录、讯问程序违法、威胁、诱供、疲劳审讯,李*的供述与辩解明显不一致,且相互矛盾;4、死亡原因鉴定书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报告不是合法有效的。综上,证据不能证实李*犯罪,请求依法改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及事实在一审中均已提出,原审判决也均作了回应,原判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实验建议,起诉书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地点、被害人受伤死亡的地点,有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故没有必要。关于非法取证,讯问被告人、指认现场均有视频资料证实是合法的。

本院查明

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的上诉理由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原审判决书中均已遂项阐述清楚,并无新的理由和辩护意见,故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曾用名陈*、陈某某C,乳名小*,男,生于1974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案发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 辩护人蒋**,四川**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牟**,四川**事务所律师。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女,生于1949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之妻。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下岗职工,系本案被害人之子。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A,女,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下岗职工,系本案被害人之长女。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B,女,生于1973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下岗职工,系本案被害人之次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晓斌
  • 审判员王仲坚
  • 审判员李林
  • 书记员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