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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裁定书

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罪犯王*曾于2007年8月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绵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川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以(2007)绵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结合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男,生于1976年7月4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四**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保华
  • 审判员王婧
  • 人民陪审员程杨梅
  • 书记员冯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