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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职务侵占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14年5月8日、6月9日、6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尹某某担任德**副主任,负责外协机械加工职务的便利,叫周某某到德**拉货,然后把拉到的货卖掉。周某某就三次将需要转运到孝泉镇进行精加工的三套盘车底座,以废品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获得赃款一万多元。赃款被告人尹某某分得多些,周某某分得少些。经鉴定,三套盘车底座价格为890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尹某某担任德**副主任,利用负责外协机械加工职务的便利,分别于2014年5月8日、6月9日、6月10日,叫司机周某某(另案处理)将德**拉出去的车座底盘,在拉出中途拉到废品收购站卖掉。周某某就三次将需要运到孝泉**械公司进行精加工的三套盘车底座,以废品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获得赃款一万多元。所获赃款被告人尹某某分得一万余元,周某某分得数百元。经价格鉴定,三套盘车底座价格为89010元。被告人尹某某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如下证据: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报案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报案单位资料、劳动合同、任命通知、出库单、交货明细、证人米*的证言、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尹某某之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尹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二、继续追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尹某某。
  • 辩护人吴**、曹*,四川**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元俊
  • 人民陪审员覃安科
  • 人民陪审员刘俐
  • 书记员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