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到2015年10月15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100000元人民币、利息200000元人民币,共计4300000元人民币。被告刘*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借款本息共计4300000元人民币,若届时未还,被告按人*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0600元人民币,由被告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