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0元,均未执行。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