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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魏*申请执行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6000元,已执行946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魏*。
  • 被执行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重九
  • 审判员王智明
  • 审判员刘立国
  • 书记员王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