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魏*申请执行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6000元,已执行946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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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魏*申请执行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6000元,已执行946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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