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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郭*,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阜城镇二十户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晓宁
  • 书记员郭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