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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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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