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刘**、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5)阜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倪*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倪*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