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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5)阜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倪*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倪*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刘*。
  • 被执行人:倪*。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桑文健
  •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