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张*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志诉称:2012年5月1日,被告张*通过关系向原告高*志借款5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三年时间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人民币。到期后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借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当庭辩称: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求,借据是我写的,高*当天将50000元人民币支付给了我。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张*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高*借款本金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人民币,减半收取712.5元人民币,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