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建的房屋面积是不是只算正房,而且一个只批20个平方

更新时间:2018-07-06 14:15:1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们家老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上面积是120平米,2011年申请危房改建(有D级危房鉴定书),当时镇国土部门说现在按户口本上的现有人口批面积,一个人20平米,我们家有4个人共80平米,现在手续办好了,房子也修好了,前段时间来验收房子了,但是线只拉到正屋(我们正屋有90多平米),不拉偏房(偏房就是厨房我们农村叫灶屋),说农村不算偏房面积,我不懂问了下别也没得出个所以然,上网也没查到这方面的信息,但是听别人说一个人应该不止批20平米,而且改建房屋批的总面积不应该比原有《使用证》少啊,因为我们那里以后可能会征用,就关系到拆迁赔偿的问题,我们偏房共有30多平米呢,如果不算那时怎么办,还有按他所批的一个人20平米,我们正屋都超了差不多20平米呢?听说超出的要给钱,给多少钱也不知道,那个怎么算的,听说以前有**把农民宅基地扣掉卖钱,因为好多农民都不懂,到底农村改建房屋面积是一个人多少平米?算不算偏房?是不是不能比原有使用证少?超出的面积又是怎样收费?如果不算偏房到征用时又怎样赔偿?希望有懂这方面法律的朋友们尽快为我解答一下,我感激不尽、感激不尽!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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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建的房屋必须要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面积不能超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18-07-06 1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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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验收时发现房屋面积不符怎么办,  一、商品房验收时发现房屋面积不符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商品房面积差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商品房面积差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交付时与建筑设计平面图不一致怎么办  商品房交付时与约定不符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换房可以要求的,一般实现不了;退房对你来说不划算,因为再买不了价格等同的房子;房子交付的时候有实测面积,延期交付按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补偿。  房屋的购买者在怀疑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有水分时,自己测算的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当房屋实际面积增加或减少、商品房实际面积和预售面积不同的,购房者应当委托法定的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测算。因为《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然后再全面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07-06 1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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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希望以上这些条文能帮到你
2018-07-06 14:13:18
邢伟华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2014-03-05 18: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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