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法律法规,破产法

更新时间:2009-06-24 10:13:15人浏览
问题描述:
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和追回权哪几点区别呢?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邹伙发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学术问题,网上会有很多解释
2009-06-24 10:13:15
张周斌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该问题太过复杂,可以当面与律师探讨。
2009-06-24 09:32:23
冯文锋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撤销权和追回权 1、撤销权和追回权的意义。 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者即将陷于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着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由此产生法律对债务人财产加以保全和防止个别人抢先受偿的秩序要求。破产法针对程序开始前的交易活动设立的撤销权和追回权,就是适应这种秩序要求而建立的。债务人在处于破产状态或者预期将处于破产状态的情况下从事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者不公平清偿的交易,具有恶化债务人的资产和信用,损害多数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用,是我国破产法严加规制的对象。 2、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破产法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了三类破产前交易,分别赋予其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律效果。同时,第34条赋予管理人以追回权,以收回因这些交易而让与的财产。此外,破产法第128条还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实施这些交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司法解释也对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欺诈破产行为。欺诈破产行为是基于破产预期而以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破产法将欺诈破产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可撤销的行为;二是无效行为。 ①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是放弃债权的。 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它们是法律许可的财产处分行为。而在企业困境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行为具有恶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性质。因此,破产法将它们列为可撤销的行为,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间进行追索。新的破产法将这一期限从过去的6个月增加到1年,其原因在于,根据实践经验,企业从陷入财务困境到启动破产程序,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6个月的追溯期显然不足以遏制这类行为。 ② 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是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是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这些行为的特点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作为无效行为,无论其何时发生均为无效,且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得主张其无效。 (2)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在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实施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显然违反公平清偿的原则,并刺激债权人争夺债务人财产的“勤勉竞赛”,从而断送困境企业的拯救前景。因此,公平有序的清偿秩序,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即具有维护的价值。 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从事正常的经营,仍不免发生债务的清偿。因此,该条以但书规定,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仍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是指在此期间给债务人财产带来相应的利益。例如,为维持企业经营而支付的电费、通信费,为购买维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而支付的货款,为对外追索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等,都属于第32条的例外情形。 3、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是针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大量存在的管理层在企业困境情况下继续领取高题薪金、奖金和各种补贴,或者为自己修建高档住房等“穷庙富方丈”现象作出的规定,目的在于遏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不正当自利行为,以维护企业利益和改善法人治理。 取回权 1、取回权的概念。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 ① 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 ② 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 ③ 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 缺乏这三项条件之一的,不构成取回权。至于被请求人占有财产的依据如何,在所不论。 (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取回权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权利请求的。若无物的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的其他物权,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作为权利基础,则不得主张取回权。 (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为不参加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 (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该财产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请求法律保护。 2、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适用破产法概括性规定的取回权为一般取回权。适用破产法特别规定的取回权为特殊取回权。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这是一般取回权的规定。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①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②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 在国外,特殊取回权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两种形式。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发运买卖标的物以后,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而于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行纪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并交付给委托人,在货物发运后,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的,行纪人对于已发运的财产拥有取回权。 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原物取回权与赔偿取回权。 (a)原物取回权是根据原物返还的民法原理而取得的权利。例如,依据租赁合同而由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赔偿取回权是根据损害赔偿的民法原理取得的权利,它是指在依法律关系移交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已不能原物返还的情况下以金钱赔偿方式满足的取回权。例如,在管理人已将标的物处分,或者共有物无法分割的情况下的赔偿取回权。很明显,赔偿取回权是在无法通过原物取回权实现权利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替代补救。所以,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只能请求返还。 (b)关于赔偿取回权的满足,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已经处分的; 二是毁损灭失的。 原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被处分或者因债务人的责任毁损灭失的,权利人以直接损失额申报债权;原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被处分或者因管理人的责任毁损灭失的,权利人按共益债务获得赔偿。 2、取回权的行使。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管理人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经证明属实的,应予以返还。 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还(原物取回权)。取回权标的物因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赔偿取回权)。管理人在处理以取回权为由提出的给付请求时,如果认为请求人缺乏权利根据,可以拒绝给付。由此发生争议的,请求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06-23 22:23:43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公司法
人浏览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
全部4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公司破产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破产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公司法
次播放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公司法
人浏览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
公司破产
人浏览
破产企业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偿还:1、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民法总则和通则的区别
民法总则和通则的区别
民法总则和通则的区别:1、范围不同,总则属于通则的一部分;2、制定时间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
调解
人浏览
新破产法
新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公司破产
人浏览
公司破产倒闭,老板跑路,员工可以按下述方法追讨工资:1、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为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公司老板跑路后并不影响员工采取维权措施,申请劳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借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的问题有问题。 企业哪里来的 人身保险金?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游戏倒闭会赔偿玩家吗
游戏倒闭会赔偿玩家吗
游戏倒闭之后一般是会赔偿玩家的,但具体的赔偿方案由游戏公司自行进行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破产法
人浏览
支付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不足半年补半月工资,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的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3、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
破产法
人浏览
建议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全部5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公司清算要股东的同意吗
公司清算要股东的同意吗
公司进行清算需要股东的同意,但仅需要全体股东中具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破产法
人浏览
到所在市场监管局局查询。
全部9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什么情形下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什么情形下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包括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申请主体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破产法
人浏览
清算中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吗
清算中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吗
清算中的法人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在注销之前其法人资格始终处于存续的状态。《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即终止。
破产法
人浏览
您好请具体描述下您的事情
全部6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清算
哪些情形需要特别清算
需要对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情形包括有: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等。
破产法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