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伙发律师

邹伙发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继承,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律师简介

邹伙发,男,汉族,法学学士,现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曾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仲裁部主任,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民事部专职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新浪网》法律点评律师,《中国征地拆迁律师网》,《中国诉讼仲裁律师网》创始人、全国首席律师,《中国农村法律网》专家团律师,《Google》搜索引擎首页推荐律师,《法律快车》北京首页嘉宾律师,特邀律师,北京福建企业商会(1679家会员企业)法律维权部专职律师。擅长的领域:民告官、农村土地征收、承包、房屋拆迁行政纠纷、商品房买卖、林地使用权、婚姻家庭、名誉权、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类案件的民事、行政纠纷,对刑事辩护业务也颇有研究。承办过的代表性案例:刑事方面:2010年4月5日,台州市两级人大代表杨曙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受害人争取到115万赔偿;2009年京城最大物流行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涉案金额18亿)主犯辩护轻判案;最高人民法院刘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值9亿多)二审死刑复核改判案;北京殷某故意伤害致死辩护从轻判处案;天津于某被诬告强奸无罪辩护成功案;北京二中院张某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案。土地征收、承包:北京京平高速征地拆迁16户集体诉讼案;河南旧村改造82户集体行政诉讼案;北京怀柔34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集体诉讼案;福建泉州征地补偿、土地使用权转让案;北京首都机场征地补偿案(为当事人争取到1300万赔款);北京某加油站诉北京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方面:北京高院密云3000亩集体土地行政确权案;厦门黄某不服北京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胜诉案;山东淄博某公安局非法扣押财产案(经律师交涉由公安局退还奥迪轿车);刘某诉北京某区城管强制拆除违法案(北京市一中院确认城管行为违法,由政府赔偿170万元);石景区靳某、崇文区张某诉北京市建委房产登记胜诉案;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不服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各大媒体均有报道);方某诉延庆县永宁镇政府违法拆迁案(政府败诉);周某诉延庆旧县镇政府违法拆迁案(政府败诉);于某诉河南周口市政府行政复议案、淮阳县政府违法颁证案(两级政府均败诉);赖某等26户诉福建晋江市政府违法征地案(政府败诉);云南西双版纳州林地权属确权纠纷,103户村民胜诉案;河南新县林权纠纷确权案。交通事故:山东龙海三死三十一人受伤特大交通事故二审改判案;山东邹平县煤车与警车相撞三死两一级伤残二审改判案;北京救护车高速路连环撞车两军人死亡案;全国人大某副厅长亲属交通事故赔偿案。民事侵权:童某诉北京某报名誉侵权案;赵某诉北京某门户网站网络侵权案;申某诉北京某广告公司名誉权损害案;李某诉北京某著名网站肖像权侵权案;周某诉北京某大型商城建筑物缺陷致人损害赔偿案。劳动人事仲裁:北京中马电泵有限公司与企业29名员工劳动合同纠纷,代表企业方仲裁诉讼胜诉;中国钢铁采购网与6名员工辞职、损害赔偿纠纷,代表企业方仲裁诉讼胜诉;北京康康快餐有限公司与公司高管劳动合同纠纷,代表劳动者仲裁诉讼;北京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某博士劳动合同纠纷,代表劳动者仲裁诉讼胜诉;新希望集团北京千喜鹤食品公司与全国各大区经理劳动合同纠纷,代表劳动者仲裁胜诉;北京房修一物业公司与孙某等11名员工劳动合同纠纷,代表劳动者仲裁诉讼胜诉;北京海淀区某学校与下海教师人事争议纠纷,代表教师仲裁诉讼。执业特点:敏锐的洞察力准确的判断独到的思辩执业理念:服务在于责任成功在于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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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邹伙发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1101*********823
擅长领域: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继承,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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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损害公共利益被判定无效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杨某签订了渔池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顺义区沙峪地区古城村的废弃鱼坑,租期为2年半,租金130万元,其中合同第4条约定,原告在承包期内如卸渣土、垃圾,出现一切任何问题和事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不退。合同实际履行一年零一个月后,被告以其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被收回为由,无法将渔池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原告使用,只愿意退还20万元租金,因此原告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依法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并退还原告租金74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双方观点:原告诉称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目的就是向渔池内倾倒渣土和垃圾,并非用于养鱼,因为渔池发包给原告之前,该渔池就已经存在被人倾倒渣土的行为,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原告就告知被告自己承包渔池的用途,即用于倾倒渣土、垃圾,原告还请被告帮忙打听自己能否在该处卸沙土,被告表示同意帮忙打听卸渣土事宜。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不能作为被告的免责事由。被告辩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原告,合同第四条已经明确约定,原告在承包期内如卸渣土、垃圾出现一切任何问题由原告负责,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不退,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诉争渔池内倾倒渣土、垃圾,但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且倾倒渣土、垃圾的行为对公共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对渔池用于倾倒渣土、垃圾这一使用目的是明知的,且达成了合意,因为双方均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在签订合同时均预见了在无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倾倒渣土、垃圾的法律后果,所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是双方为了界定责任,规避法律风险的。双方签订的《渔池承包协议》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渔池承包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7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签订的《鱼塘承包协议》是否生效?《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如卸渣土、垃圾,出现一切任何问题和事情,由原告负责,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不退。但是原告以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对于原告承包渔池用于倾倒渣土、垃圾是知情的,是默许的。根据《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在北京市收集、运输、处理、清运渣土、垃圾均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批准之后方可经营,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服务审批粪便办理清扫收集许可、运输许可、处理服务许可、渣土、垃圾的生产方需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营方需要办理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消纳方需办理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而原被告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就签订合同从进行倾倒渣土、垃圾等行为,对环境卫生、市民的健康、空气质量、以及市容市貌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通过双方当事人达成一定的契约来实现目的,双方可以自由的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个自由是有限度的,是不能逾越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能因满足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是公权在私法领域的一种体现,同时这也是法律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善良风俗的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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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几个15年,赢回了宅基地使用权,却永远失去了爱人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当我再次翻阅这份案卷时,心中难免有一丝凄凉。案件简介原告:张某被告:自治旗国土局(内蒙古自治区西瓦图)第三人:林某某1997年6月12日张某为买邻居李某的三件草房,给付李某1万元定金后,于同日双方签订一份“卖房契约”,约定:三间草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房价2.5万。卖主李某,买主张某,中证人金海城,代笔人李祥,监证人林某某签字。同年9月21日张某经西瓦尔图国有规划站办理了编号为(x3)-4-B089的土地使用证。后决定将购买房屋拆除重新翻盖,因资金紧张张某同意与林某某合伙盖房。房屋竣工后,林某某提出分割张某购买房屋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50%,并谎称:李某某的房屋是其与张某共同购买。随即,林某某98年向西瓦图土地站申请裁决,1998年11月7日,土地站裁决宅基地一家一半。裁决送达后,张某向国土局申请撤销,国土局于1999年2月7日作出裁决,将土地站的裁决撤销。1999年林某某向自治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规划局撤销(莫)国土(1998)载字98002号裁决,法院作出(1999)莫行初字第3号裁决。已过时效驳回林某某诉讼请求,林某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作出(1999)莫行监字第1号启动再审。1999年8月30日判决一、撤销(1999)莫行初字第3号裁决。二、撤销(莫)国土(1998)载字98002号裁决。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于2000年2月14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呼行再字第1号,维持原判。2000年10月24日,西瓦尔图镇政府对林、张两家宅基地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张某将一半土地给林某。张某不服向莫旗镇政府申请复议,同年11月14日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3月1日自治旗法院作出(2001)莫行初字第006号判决,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西瓦尔图镇政府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西行决字(2001)1号行政决定,其决定是:1.谁家房前归谁暂时使用;2.新建房屋按两家合同规定处理。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2月5日法院裁决撤销决定。如此反复三四个来回,作出了(2003)莫行初字第2号,(2003)呼行终字第59号,(2004)莫民初字第0725号,(2004)呼民终字第587号等,直到2013年3月11日,国土局作出《关于撤销B0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到此通知张某及时提起了复议,于2013年7月3日莫旗政府作出莫复决字【2013】1号维持了国土局裁决,认定张某是以假卖房契约办理的B0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张某再次于2013年7月5日,向自治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各方观点原告张某称,97年6月12日,原告购买了邻居李某的房屋。同年9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B089号。98年12月30日,因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被告又作出一份第(98002)号裁决书,裁决为:1.林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林某某立即将违法占用土地归还张某使用。2013年3月又突然作出,撤销B0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买房后,本着“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规定,取得该争议土地使用权。第三人林某某提出该房屋是其与原告合伙购买的,为此土地使用权应与原告共有。第三人的主张是一起民事纠纷,根据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被告是否需要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应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判决为依据。本案中,被告确认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其行为超远职权。原告请求撤销2013年作出的通知。国土局称:原告张某提供假卖房契约材料下,为其颁发的B0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发生的纠纷,经自治旗法院(1999)莫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撤消了土地证。此判决还认定了张某在办理过程中隐瞒事实,以假卖房契约申请土地登记。既然此契约是假的,颁发土地证就没有合法依据了。被告有权撤销颁发错误的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林某某称:中院没有撤销99年的判决,该判决是有效的。判决结果撤销被告自治旗国土局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关于撤销B0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案件评析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职权在自治旗人民政府,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均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前述法律法规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核发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告作为莫旗人民政府的所属工作部门,其无权撤销莫旗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职权,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行使。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莫旗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撤销的职权委托予国土局。因此,被告作出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超越法定职权,应予撤销。二、被告以(1999)莫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为依据,撤销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对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来源不作任何调查,作出的撤销决定违背客观存在的事实。2、被告作为唯一依据的(1999)莫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已被生效判决更正。三、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与撤销依法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被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1、土地使用权证的核发与撤销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不仅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还应遵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2、被告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下简称内蒙古第九条规定)错误。四、被告作出撤销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依法履行任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五、原告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受理第三人申请是错误的。被告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以第三人名义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被告受理该申请后,作出本案的撤销通知。被告作出的撤销通知应当属于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被告既未依法驳回第三人的申请,也未依法对第三人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这足以说明,被告在作出撤销通知时工作和思维都是混乱的。被告受理第三人提出的权属争议申请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另外莫旗及上级法院个别裁判文书中将第三人与原告的纠纷归纳为权属争议也是错误的。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律职权,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未履行任何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事实上,第三人与原告的争议只集中在是原告个人购买了李某房屋还是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购买,该争议只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只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合同效力,确认合同买卖双方的主体就可以解决。就目前的书面证据来看,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的买受方只属于原告一个人。第三人若认为其也是房屋的买受人之一,其应当依法与原告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只有民事诉讼的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与第三人共同买受的情况下,自治旗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根据民事判决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或更正和注销。本案维权长达十五年,涉及法律程度将近二十个,第三人与原告发生争议至今,原告为了被挑起来的纷争,付出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更是搭上了妻子的性命。都是因为镇政府、国土规划局作出过多个越权的,违法的决定,莫旗法院、呼盟中院被动卷入并作出多个矛盾的裁判文书。我方认同“卖房契约的真实性、效力、主体问题不归行政庭审理”的观点,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的归行政,各司其职才是合法的,才是对事实、对公民、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最后,自治旗法院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与本案的实际,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第三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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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土地保证金能退吗

现在不管是做什么交易,大家都知道要和交易的一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之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还会约定好保证金,以免一方反悔,保证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那么合同解除后土地保证金能退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合同解除后土地保证金能退吗合同解除后保证金能不能退还,要依据合同解除的原因而定,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该退还保证金,如果是支付保证金一方原因造成的不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合同解除后果是什么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损失,如果获利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要么自己独享主张权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三、合同解除协议中应该注意什么手续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同解除后土地保证金能退吗等知识,由此可见,在合同解除之后,能不能退回土地保证金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就需要退还保证金,如果是支付保证金一方原因造成的,就不退还。

2021-06-28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包括哪些

对于某些公司来说,由于术业有专攻,需要在某些领域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不是很懂其中的技术,所以需要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技术方面的服务,这种就叫做技术咨询,那么技术咨询服务也需要签订一个合同,那么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包括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一、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包括哪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内容如下合同内容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_________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_________。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_________。技术咨询服务的人员安排:_________。技术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将在_________个月内提交最终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图纸、设计资料、各类规范和图片等。咨询方应免费通报委托方类似工程的最近发展和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该工程的设计。二、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有哪些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否生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无效以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技术咨询服务往往涉及到金钱交易,所以在进行技术咨询的时候,最好是签订一个合同。

2021-06-28
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法律怎么规定的-法律快车邹伙发律师

在交通事故中,代位追偿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定权利,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是可以申请代位追偿的,那么代位追偿在法律中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法律怎么规定的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一、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法律怎么规定的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故无责方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事故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车主,可以选择向自己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肇事方3个索赔对象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保险公司不得推卸“先行赔偿”的理赔义务,也不得将“代位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车主,不得要求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当先赔”。二、申请代位求偿权的程序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及时提交索赔材料,签署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之间根据车损险条款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规定进行追偿和清算;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代位求偿”已经被《保险法》规定为每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一项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无责任”这种借口,拒绝赔偿无责任方的相关损失。此外,很多保险公司都将“代位赔偿”写入了保单的说明中,您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让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给您说明,避免未来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给您造成损失。三、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申请使用“代位求偿”的前提就是车主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1、对方车辆无保险或者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对方车辆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购买保险而与其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司机不能给予任何赔偿的话或者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那么这个时候您就可以向自己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汽车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加赔偿。2、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或者有证据证明逃逸的肇事车辆信息。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法律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划分清楚责任,然后再商量赔偿事宜。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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