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做少了要不要扣除合同金额

更新时间:2020-01-21 00:17:4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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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做少了要不要扣除合同金额
9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宋超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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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8-07-12 08:58:31
顾倩团队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86-1120-1551
您好,需要根据你们签订的合同实际履行,如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确认,
2018-07-12 09:45:04
徐卫东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31-2475-6010
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诉讼。
2018-07-12 09:11:01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76890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建筑工程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2020-01-21 00:17:44
章敏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8-07-13 10:24:23
刘哲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2018-07-12 13:52:52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
2018-07-12 11:02:59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您好,双方需要根据合同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8-07-12 09:58:31
白雪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8-07-12 09: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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