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单位主体,工伤赔偿的主体

更新时间:2019-03-03 12:53:1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我司与成建制的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该劳务公司的有一农民工在我司的工地上受了伤,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以我司为用人单位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我司有何抗辩理由来证明该农民工不是我司的人员?该工伤的赔偿责任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8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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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9-03-03 1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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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的方式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给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在15日内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于工伤待遇的项目与数额有着重要影响。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引起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无权擅自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三、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属法定的鉴定部门。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伤残程度问题,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不应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鉴定。
2015-07-10 13: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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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评伤残等级。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 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2010-11-06 12:33:00
王汉勇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要看具体情况,才能准确判断,建议您来电详谈。
2010-08-13 22:03:17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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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的劳务合同是否有约定,无约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两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08-13 18:16:32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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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当劳务派遣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可以向上述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协商解决。
2010-08-13 1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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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当劳务派遣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工可以向上述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08-13 16:41:35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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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们的分包合同如何约定的
2010-08-13 16: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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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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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们的分包合同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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